“出租屋内建豪华坟墓”续:坟主不露面 房东困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04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何继权王缉宁)今报3月28日报道后,自称“韦祖新”的坟主一直没有露面。这让房东阿校更感困扰,因为坟墓未被清理,倒引来了一拨又一拨好奇的“参观者”。律师认为,阿校其实无须烦恼,只要他愿意,大可自行将建在屋里的坟墓清理掉。 这两天,忻城县大塘、思练等镇的群众纷纷到龙安村“看热闹”,并对事件发表看法
柳州众维律师事务所韦秋建律师了解此事后,从法律的角度谈了看法。韦律师说,如果阿校的出租屋所在地属火葬地区,“韦祖新”的行为违反了《广西殡葬管理条例》关于“不能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骨灰”的规定;如属土葬区,也违反了同一条例中“禁止在住宅区内新建其他坟墓”的规定,有关部门可将其取缔。同时,“韦祖新”还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韦祖新”自称租房“加工奇石”,却用于修坟墓,违反了和阿校的约定;在出租屋内修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改变了房屋结构,是对屋主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韦祖新”再不露面,阿校无须征得他同意,就可以把违法建在自己屋里的坟墓清理掉,并可为相关损失向坟主索赔。 两天来,记者用电话联系了河池市、金城江区、来宾市及所辖各县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称不认识叫“韦祖新”的“退休干部”。有群众称,在柳江县三都镇的旅社见他出现过,此人约50岁,四方脸,稍矮胖。有人推测他已知此事,因理亏而暂不敢“浮头”。 作者:何继权 王缉宁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