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21次收受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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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3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3月29日讯 近日,长清区法院对原长清区园林局局长付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21次收受他人钱物4万余元,付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47岁的付勇原任长清区园林局局长。经审理查明:付勇自1997年至2004年10月,担任长清县环卫局局长、长清区市容环卫园林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1次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受贿总额计40300元。
在审判机关查明的这些犯罪事实中,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付勇每次受贿的额度并不大,多为1000元、500元的现金或是购物卡,但受贿次数特别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付勇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付勇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