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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山败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49 潇湘晨报
刘铁山败诉(图)
  长沙市部分路段是不准摩托车通行的。图为韶山路东塘设置的“禁摩”标志本版图片摄影 实习记者 朱辉峰

  昨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铁山诉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刘铁山败诉。与一审一样,二审也拒绝了原告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俗称“禁摩令”)进行审查的要求。

  醉翁之意:废除“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在湘江一桥收费站处被值勤交警罚款200元,理由是他骑摩托车“闯了禁区”。8月10日,刘铁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报曾作报道)。

  但是,刘铁山及其支持者的目标并不是被告岳麓交警大队,而是长沙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此后,长沙市城区以五一大道为中心,不断扩大摩托车禁止行驶的范围)。刘及其代理律师均认为:摩托车主取得牌照便是取得行政许可,“禁摩令”擅自部分撤销了行政许可,没有进行相关补偿,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罚款200元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必然要涉及到该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要直接面对“禁摩令”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突。通过法院的判决,确认根据“禁摩令”设立禁区是否合法,其背后是长沙近20万摩托车主的行驶权。

  两次判决:不审“禁摩令”

  岳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交警在枫林一路设立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交警是在对枫林一路地段的车流量进行统计后,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而设立禁摩标志的,并不是如原告所称适用市政府“禁摩令”,因此,不对“禁摩令”进行审查。该院虽认定交警处罚刘铁山适用法律不全,但也认为这并不影响处罚结果。原告败诉,随后提起上诉。

  昨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此判决同样认为交警处罚刘铁山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是“禁摩令”,该院也因此拒绝对“禁摩令”进行审查。其他结果也与一审如出一辙。二审判决在最后表示,虽然交警适用法律不全,但“为防止当事人的诉累,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本案没有必要以岳麓交通警察大队适用法律不全为由判决岳麓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岳麓交通警察大队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争取再审:只走合法路

  再次败诉,而且两次审判都似乎没有触及作为目标核心的“禁摩令”,这让刘铁山感到扑空的失落。但是,刘仍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无法说服大众,“防止当事人的诉累,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所指泛泛。因此,他表示将努力争取对该案进行再审。

  另据了解,此前的3月2日,长沙市某技术学院教师蒋彦以相同理由诉岳麓交通警察大队的案件也在岳麓区法院一审败诉。

  在期待胜诉的同时,刘铁山等人联合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建议对上路行驶用于城市交通的机动车一视同仁,取消在中心城区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不公平的禁行措施。只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列的条件,各城市车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摩托车、微型汽车给予上牌。

  刘铁山介绍,虽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有“禁摩令”,但在个别城市,如山东济南,“禁摩”已经逐渐淡出,这让他看到了长沙取消“禁摩”的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取消‘禁摩令’,保护近20万拥有摩托车的市民的利益,我想最后是可以走得通的。”刘铁山充满信心地说。本报记者黄志杰实习生 刘德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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