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冲冲坐飞机因误时没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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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33 扬子晚报 | ||||||||
南京市民李某从一家旅行社购买了一张南京至成都的飞机票,登记时因误时而未能如愿,找旅行社退票亦被拒绝。协商未果之下,李某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将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机票费及往返机场损失费共870元。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旅行社败诉,赔偿原告损失8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李某于2004年10月14日通过电话预订并要求送票上门的方式,从被告某旅行社处购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航空客票销售方,对原告负有告知何时到达机场办理相关手续的附随义务。被告旅行社在庭审中抗辩,其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认为原告因其他原因导致误机,但未能举证。被告旅行社出售给原告的航空客票是团队票,致原告无法签转、换乘航班,故原告因误机造成损失应由被告旅行社承担。本案所涉航空客票,非承运人被告四川航空公司出票,亦非其客票代理商向原告出售,故原告向被告四川航空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目前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部分是省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标准合同,另一部分是旅行社附加的行程表,问题常常出现在旅行社自行增加的行程表上。很多旅行社的行程表都制定了多条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遇恶劣天气影响等因素而造成行程方面的延误或更改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这种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而不能单方面行使更改合同的权利。法官指出,旅行者在外出旅游前,一定要和旅行社签好合同,防止出现不利自己的局面。李自庆 陈池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