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款是为职工谋福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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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曹小航记者栾吟之)某区交通管理局领导班子截留行政执法款150余万元,陆续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局干部职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此,他们认为这是为全体职工谋福利,且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结果,不应由他们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近日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邵某、闵某和唐某拘役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7月,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匿名举报反映某区交管局领导将罚没款截留在账外,有私
2003年,局所属稽查大队与周某个人经营的停车场签订合同,约定稽查大队每月支付停车场2.5万元租赁费,用于停放执法中的暂扣车辆,周某代稽查大队向被处罚人员收取每辆车每天50元的停车费。交管局将一年里收到的38万元停车费放入私设的“小金库”。同年3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委托某拍卖公司将稽查大队暂扣的71辆奥拓汽车拍卖,将24万元拍卖款转至该交管局。局领导决定将这笔钱以补偿周某经营停车场的名义转账至停车场,随后套现21万余元放进“小金库”。同年12月,交管局又以同样的手法套现10万余元。此外,该局和下属单位还陆续以向旅行社支付会务费的名义,将行政执法所得8万元放入“小金库”。逢年过节,局领导以奖金、保险费等形式在干部职工中私分,其中局长邵某分得14万余元,副局长闵某分得12万余元,综合财务科科长唐某分得1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区交管局是国家机关,其依法收取的罚没款应上缴国库。该局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应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