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事故隐患,停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0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还听取了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稿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表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重在预防、加强基础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规定事后责任多,事前防范措施少,建议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