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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共安全监管出现"橄榄球"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41 法制日报

  食品公共安全监管出现“橄榄球”现象

  (下)维权聚焦常枫 魏京萍

  上期本版就目前我国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和安全监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本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重新分配、立法保障监管程序的有效实施、检测标准的制定以
及食品生产、流通、再加工等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探讨。

  交叉监管的权力分配

  从“分段管理”的模式看,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健全,但机构设置的层次和职责似乎并没能进一步明晰。

  专家指出,必须要建立独立的食品监管机构,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目前,我国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足1%,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配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此外,各检测部门的工作缺少协调,技术手段落后,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的专业知识不够,许多情况下是内行听外行的。而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谁严格了食品的检验标准,谁就将流失客户影响到收益,食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标准是会被市场利益冲淡的。

  针对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法律条款仍相对粗疏的局面,业内人士提出了市场准入制度。但这项制度的实行尚缺上位法的支持,食品安全管理目前主要还是靠行政管理。因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出了一个构想,建议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中央级批发市场,或者在中央级批发市场派出法定检测机构,以改变目前批发市场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率的尴尬现象。同时采取在大型超市的配送中心设立法定检测机构的方式,切实支持零售企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的最后关卡。

  但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政府投入无疑又给这一模式蒙上了阴影。全国范围内中央级批发市场的设立、资金的巨额投入、派出法定机构的人员设置等都将让政府承担巨大压力,由于食品涉及的面太广、产业链太长,增加了食品安全立法的难度。从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四个部门对生产、加工、流通、卫生四个渠道进行管理外,商委和其它部门也都在行使着管理的权力,原有政府各级监管部门之间不同的权限如何划分以及如何监管这些新设置的机构及其行为,现有法律法规都面临着一个权力重新分配的问题。

  立法监管程序

  一头是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力度需要大力加强的呼吁,另一头则是食品流通领域立法上的真空。从食品生产企业到最终的食品流通市场,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相比差距甚大,保障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不足。

  3月22日,美国《环球时报-生命周刊》称,许多速溶茶里的氟化物含量超标,过量饮用会引发骨骼氟中毒。而联合利华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中含氟化物为每升6.5ppm,大大超过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标准。对此,联合利华负责立顿速溶茶公关事务的王惠说,立顿速溶茶肯定是符合中国的标准,才能在中国生产并销售的。但其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据她所知,联合利华也没有具体的数据能显示立顿速溶茶此类化学物的含量。紧接着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检测。

  无论是对苏丹红一号还是氟化物,中国并没有相关检测标准,都是海外国家应用它们的标准提出质疑后,在我国才引起了舆论上的波动。有关部门在进行查处时也不免遭遇标准尴尬,大多数时候要引用外国标准。

  在安全监管上,卫生局有卫生法,技监局有质量法,但是最为重要的农产品却都不在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我国关于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赋予这些监管部门法定监管权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近才提交人大征求意见。现在的方法是相关的文件条文如“规定”都在用,政府行政管理和企业把能用的编成小册,目前只能通过规定来控制,已经捉襟见肘。

  食品卫生法对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不能直接处分,另外,食品卫生法的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太少,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任何限制,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等问题无一不让相关监管部门有苦难言。

  监管权限不明确导致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仍在发生。2005年初,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成了其中备受关注的关键词之一。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声中,出现率最高的是食品安全法。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食品安全法。

  立法从时间上来说一般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认可监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以外,企业信用监管也就成了重要的一环。

  信用监管安全

  3月14日,非营利的绿色和平组织公开宣布:在对中国国内市场28种食品进行抽检后发现,某些外资厂商的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其中一个是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另一个是金宝汤公司所生产的粟米系列金黄粟米汤。

  其实卡夫公司早在欧洲市场就已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中国仍然使用。而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仍然很大。

  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无一例外都得提供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一些企业在经过相关的标准考核后还能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资格。但是在一些小城镇地区,某些食品公司已经成为该地区的支柱企业,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稳定的税源,因此,该地区政府就会为其一路大开绿灯,各种合格证可以轻松到手,一些出现问题的食品甚至被地方政府评为消费者放心食品的现象都时有发生。

  在采购环节,为了达到公司下达的采购任务,采购人员不遗余力地压低进价,逼迫供货商降低自己的利润,而其中一部分供货商会在产品质量上偷工减料,以此降低成本。一些连锁超市采取的是“特许加盟”的模式,连锁超市的加盟店拥有至少50%的自主采购权,而同时,其食品安全监管往往都依附于运营或采购部门,这样一来,在某种局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相对比较次的同类不同质商品往往会顺利地进入超市摆上柜台。与采购人员同在一个部门的质量监控人员发现了问题,但为了部门的整体利益,“在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降低质量标准”的“名优食品”现象也依然存在。

  由于受到季节、气候、气温、病虫害、规格、等级、数量、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食品在质量上起伏变化,但作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信用只要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按照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评选制度,一般来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专家指出,我国的监管模式亟待改进,不但有必要建立起审批、监督、执法高度集权的管理监督机构,还应对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一视同仁、严格监管。企业自身“心知肚明”的放纵、立法不能及时完善、监管部门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都让食品安全严格监管流于形式,这意味着建设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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