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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陪酒死亡获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5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一名16岁的少女在饭店打工,应老板的要求,她给客人“陪酒助兴”。结果,她在陪酒1小时后突然死亡。她的父亲将饭店老板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11万元。2004年11月11日,雨花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饭店老板赔偿各项损失6.2万元。

  16岁的章丽慧老家在安徽绩溪县,2003年6月10日,章丽慧在雨花台区振兴路上的“绩
荣饭庄”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2004年1月7日晚7时许,章丽慧在陪8名客人喝酒时突然晕倒。饭店工作人员立即把她送到附近的板桥医院,但章丽慧在路上就死亡了。雨花台公安分局鉴定章为非正常死亡。为给死去的女儿讨说法,章传虎一纸诉状告到雨花台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1万元。

  章传虎的代理人认为,章丽慧作为饭店的服务员,应老板要求给顾客陪酒,并因此致死,饭店老板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饭店老板给服务员的“规矩”是,让客人多喝一瓶啤酒,提成5毛钱,多喝一瓶白酒,给5块钱提成。正因如此,服务员才会去喝酒。

  饭店老板汪某辩称,打扫卫生、端茶倒水这才是服务员该做的事,而不是喝酒。提成制度只是一种促销手段。章丽慧的陪酒行为与其职务完全没有联系,是个人行为,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和章丽慧是雇佣关系,饮酒和“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但同时,章丽慧已年满16周岁,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死亡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2万元。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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