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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例“小金库”纠纷案历时4年无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01 新文化报

  信用社说她占用“小金库”的钱,她说没这事并起诉了信用社,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均又上诉

  本报通化讯(记者 程泽卢红)2001年5月,通化市建设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员工宋女士占用“小金库”现金为由将其解聘,宋女士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起因:涉嫌占用“小金库”现金被解聘

  1993年10月,通化市民宋女士通过银行内部考试,成为信用社一名员工;2000年4月,宋女士开始兼管单位领导“小金库”的现金账;2001年5月,信用社以宋女士占用公款5700元为由,将其解聘。面对这个处理结果,她认为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便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该案经过通化市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历经近4年时间仍没有最终结果。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小金库”引发的纠纷案。

  据介绍,2000年,信用社新任主任重新对管理单位“小金库”的人员作出调换,由赵某兼会计管账,宋女士兼出纳管存折。对于“小金库”的现金,按照领导签字批准入账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票据,由经办人填写收入票据、报销凭证或借条,“这些钱都是由我负责到银行存取。”宋女士说。

  发生纠纷的起因在于2001年5月8日对宋女士一份解聘文件。记者看到了这份文件——《关于对宋某某的处理决定》,内容为“宋某某在担任现金出纳期间,账目不清,经常出现长短款现象。经查证宋某某未经领导批准又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擅自支取现金5700元为自己占用。”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对宋某某予以解聘,限期偿还被占用资金。”

  因涉嫌占用“小金库”现金遭解聘的宋女士感到非常委屈。2001年6月份,宋女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关于被解聘的原因,宋女士说:“我以前和时任信用社副主任刘某(女)有矛盾。不久刘某又以单位工作人员孙某、张某某二人还款忘抽借条为由两次查账,这两笔款项合计7869元,也不是5700元。我就不明白,作为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打了借条后,怎么能还完钱却不抽走借条呢?”

  据悉,去年春天刘某被调到通化市信用联社工作。3月29日下午,记者找到了她,刘某告诉记者,当时查宋女士的问题是因为她接到孙某、张某某反映,二人说自己打完借条后还钱时忘了抽出借条。记者问为什么不抽走借条时,刘某说:“他俩不懂。”随后记者来到信用社,张某某说自己确实不懂应该抽走借条。

  为什么信用社确定占用金额是5700元,而不是7869元时,信用社一位负责人说,“小金库”的钱款有时不一定完全符合账目平衡标准,在调查时发现宋女士将二人的钱款存到了银行,后来又支出了5700元。

  一审:恢复解聘女工工作并补发工资

  2002年3月20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通化市建设路城市信用社与宋女士的《劳动合同》有效,恢复宋女士的工作,补发所欠宋女士的工资,宋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通化市建设路城市信用社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宋女士也递交了上诉请求,同时她委托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她在2000年4月13日至2001年4月4日兼管信用社“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鉴证,结论为“按照该信用社对‘小金库’的管理核算方式,其‘小金库’账上的收、支记载与存折上的收、付记载从逻辑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其余额能勾对一致,就完全可以充分证明‘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去向是清楚的,仅凭‘小金库’资金账上的收、支记载与存折上的收、付记载不能一一勾对的‘事实’来认定宋女士有违纪行为,是缺乏合理、合法依据的。”

  2002年11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04年3月20日,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宋女士依然胜诉。

  这场官司还要持续多久?

  2004年11月4日,信用社和宋女士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共同来到长春瑞德会计事务所对与本案有关的“小金库”账目进行第三次鉴定,原告宋女士要求对其兼管期间的“小金库”账目进行审计,对其是否存在占用5700元公款给予明确的鉴定结论,而被告信用社却要求鉴定宋女士是否存在还款不抽借条的行为。双方在鉴定方向上出现较大分歧,至今鉴定仍然没有进行。

  记者离开信用社时,信用社一位负责人说:“信用社原主任因此受到处分已经内退了,而孙某也向单位请了大假,做买卖去了。”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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