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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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24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3月29日讯 (记者 王任辉 通讯员刘兴胜刘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今天出台《淄博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作了详尽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 根据该《规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根据该《规程》,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存在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新建物业小区内业主实际入住率已达到50%以上的、正式办理入住手续的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任一情形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权力不小 业主大会行使的权力具体有:制定、修改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公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及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协调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日常维修费;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