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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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32 燕赵晚报 | ||||||||
从业人员可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从今年9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从业人员可拒绝违章指挥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以上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此外,从业人员还可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安全人员不得少于5人 煤矿、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少于3人。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违法生产最高处罚2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