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入场缴费应属“经营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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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3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中检商场突然关闭的信息连日来在我市的各大超市零售企业、供货商这两大“阵营”中掀起了“风浪”,被拖欠货款的供货商们曝出了“买方市场”店大欺客收取名目繁多的进场费等内幕(详见本报昨天)。但作为超市商场的经营者们对此却另有一番说法。 昨天记者走访了不少超市商场的经营者,他们都认为收取“通路费”(也称进场费)在行内由来以久,供货商们也早就都把此项收费作为经营成本摊算在生意运作之中。一超市
采访中记者获悉,目前汕头零售行业中已有商家针对供货商反应强烈的收进场费问题而明确表示不收取此类费用,同时采用了“日结”方式(即每天实销实结)与供货商结账。但供货商告诉记者,这种新型的结算方式是他们直接把商品送进卖场中并标价销售,商场以商品售价的20%—25%同供货商结算返利,市场风险最终也是转嫁到供货商身上。供货商们坦言这类经营方式他们也觉得难操作,但不管怎么说,零售商能迈出这一步,在他们看来这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业内人士在为此新现象出现而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出台相关规定对零售商、供货商予以规范化管理,使双方回到双赢合作的基本局面———双方共同努力从商品上赚取利润。本报记者 超市收费有望规范 据了解,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及“节庆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的市场现象近年来引起了国内其它一些城市有关部门的关注,有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对零、供关系予以协调。 如2002年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局就联手出台了《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明确规定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应遵循公平合理收费、公开约定收费、公正规范收费的原则。超市收费的项目、用途、标准,必须事先向供货商公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订立书面合同;超市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供货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随意在事后或合同以外再向供货商收费。 而北京市也在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中,明确叫停超市向供货商强收进店费。另据了解,目前广州市也在酝酿推出规范的合同文本,以对超市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相信,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因收取进场费等费用而闹得紧张的供零关系将逐步朝良性的方向发展。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