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子女争夺上亿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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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2:32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一个拥有上亿元财产的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遗产遍布上海、香港地区和德国等地,但是前后两任妻子所生的孩子对遗嘱上的继承产生了争议。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件案子。 解放前,曹先生在上海与阮女士结婚,生有一女曹女士。五十年代曹先生去香港地区,后辗转于德国、西班牙等地。曹先生与女儿三十几年一直没有联系,直至1979年两人才通
此时,曹先生已加入德国国籍,并与周女士结婚,育有四子。曹先生因未对女儿承担抚育职责而感内疚,故曹先生于九十年代在上海太阳广场和古北新区购置了房产,与妻子周女士及曹女士生活在一起安享晚年。 2000年年初,曹先生和妻子周女士相继去世。1974年曹先生和周女士曾立下遗嘱,双方互为遗产继承人,如双方都去世,遗产则由婚生子女平均分得。现曹先生生前的财产上海目前已查证的有三套房产,海外的遗产尚未查证,据曹女士称其父遗产价值高达上亿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本案并且判决,承认曹女士为曹先生的合法女儿,鉴于海外财产无法考证,因此继承曹先生在上海的部分遗产。德国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围绕着“1974年遗嘱是否有效”和“应该应用哪国法律审判”这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应当遵照德国法律,曹先生的财产应遵照遗嘱继承。至于曹女士是否为曹先生的亲生女儿,尚不能确实。因此,要求法院撤消中院一判结果。 曹女士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德国海德堡第八公证处的信函,证明如果遗嘱有效的话,曹女士为曹先生的婚生子女,当然应该均分遗产。但是因为曹先生夫妇在订立遗嘱时,对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都有所隐瞒,所以,遗嘱很有可能无效。如果遗嘱无效,则应遵照法定继承形式分配曹先生的遗产,曹女士依然可分得财产。 庭审后,双方都同意庭外和解。 作者:实习生 周柏伊 记者 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