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盖楼摔死 房东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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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法院判包工头赔12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倪斌鹭) 在建造房子时因吊绳突然断裂,小工从七楼摔下致死,房东还是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集美杏林镇的杜某想建房子,他请来了包工头岳某,双方签订了合同。
近日,集美区法院做出判决,要求雇主岳某赔偿死者小张的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为什么房东无须赔偿?法院解释说: 首先,小张由谁雇佣?法院认为,在杜某和岳某签订的合同书中,甲方是作为“房东”的杜某,乙方是作为“承建人”的岳某,且合同对房子的结构、安全问题、工程款的支付等作了规定,因此该合同是一份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发包人是杜某,承包人是岳某,且岳某已向杜某预借工程款67000元。因此,小张的雇主应该是“承建人”岳某。 其次,房东有没有责任?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对农村的建房作业规定具体的资质条件,因此判断农村工匠的资质不能从其有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出发,只能从其经验、经历及必备的声誉出发。从本案庭审中可知,岳某从事房屋建筑有五年的历史,且这五年中没有出现过安全事故,据此可以判定房东杜某在选择承包人时具备了必要的谨慎态度,因此对小张的死没有责任。 其三,包工头岳某责任有多大?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雇主有无过错,都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