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利肯公司状告国家版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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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10 法制晚报 | ||||||||
认为山花地毯图案侵权结果却是“不予处罚” 本报讯因不服中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山花地毯不侵权的鉴定结果,美国美利肯公司将国家版权局送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重新鉴定相关证据,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今天上午9时,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美国美利肯公司称,他们在进军中国内地市场期间,发现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对外宣传的产品图册含有大量与自己的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地毯图案。经过历时约两年的调查后,国家版权局认可山花集团“生产在先”的证据,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国家版权局在答辩时解释说,自己是按规定委托山东省版权局对被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决定,涉案侵权图案有些并未实际生产过,也与美利肯公司的产品存在很大不同。因此他们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