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320万 吉林一粮企巨贪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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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7: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延吉三月三十日电(记者宁秀英)三月二十八日,原延吉粮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姜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三百二十万元人民币一案,由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姜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该案于二十二日上午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姜勇对检察机关的
据悉,二00二年七月,姜勇在担任延吉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采取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售粮款七十六万余元,用于填补其个人在延吉市和黑龙江省海林市饭店的亏损及装修亏空。 二00三年十二月,姜勇任吉林延吉粮食储备库主任期间,为偿还其个人欠黑龙江海林三石粮库钱款一百四十万元,将当时延吉市依兰粮库中的一百一十六万公斤粮食认定为次品,冲账一百一十一万余元发给黑龙江海林三石粮库。为凑足余款,又从原延吉粮食储备库当时派到黑龙江收粮的职员夏文手中调走二十七点二万元,一并还给了三石粮库。二00四年一月八日至五月二十日,姜勇先后五次从夏文手中挪用购置水稻款共九十二点四二万元。 法官于二十八日上午到看守所向姜勇宣判后,姜勇表示接受判决,不会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