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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不回百万元借款的背后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9:18 山西新闻网

  本是乡里乡亲,且都是生意场上人,为解他人燃眉之急,高子武借给李书智148万元。眼看还款期限已过,钱却讨要无望,高子武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法院查封的“保全”生铁却被堂而皇之地卖掉了。蹊跷之中,震惊之余,人们不禁要问:这其中究竟是谁在视信誉为无物?又是谁在视法律为儿戏?

  借钱引出的官司

  今年51岁的高子武是翼城县的个体业主,经营着铁厂和矿石厂,是当地较有名气的企业家。

  当他面对记者讲出借钱这件事的经过时,显得十分无奈:“我好心借钱给别人,可做梦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后果。”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02年5月28日上午,和高子武同乡的李书智来到高家,提出要借148万元,同行的还有翼城县亨隆钢铁公司的老板苏明月。高子武和李书智既是同乡,又多次打过交道,都是生意场的人,高子武便爽快地答应了。

  李书智给高子武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高子武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元整,李书智,2002年5月28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李书智于2002年5月28日借高子武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整,具体还款时间为,从2002年6月28日至2003年4月28日,每月偿还肆万元,2003年5月28日还清壹佰零肆万元整,如乙方(李书智)违约每月还款肆万元时间,每超一天付甲方违约金及利息伍佰元整,如乙方到2003年5月28日还不清壹佰零肆万元,每超一天付甲方违约金及利息贰仟元,如欠款不还,愿负法律责任。”担保人为翼城县亨隆钢铁有限公司经理苏明月,并特地注明“如李书智不能按时归还,由亨隆公司偿还”。

  双方协议已签,高子武将50万元的转账支票及部分现金付给李书智。

  在这期间,高子武还给亨隆公司提供精矿粉,有着生意上的来往。2002年10月1日,高子武的妻子陈玉凤收到亨隆公司给付的精矿粉款5万元时,还打了收据。同样,2003年2月22日,收到亨隆公司10万元及2003年3月4日收到亨隆公司6万元等几笔交易,高子武及其家人均打了收据。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亨隆公司说已归还了高子武41万元的本金。而高子武称这钱是付给他精矿粉的钱,是另一笔生意,何时归还所借的本金呢?

  气愤之极的高子武找李书智要钱,而李书智却称所借的钱是亨隆公司苏明月用了,你去找苏明月索要吧。再找苏明月,苏称这钱是你借给李书智的,我只是担保人。李书智、苏明月相互推诿,高子武的钱不知道找谁讨要。

  2003年9月20日,因多次讨要借出去的巨款无果,高子武将李书智、苏明月告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查封的生铁不翼而飞

  2003年9月20日,高子武在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出具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书智或担保人苏明月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2003年9月2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临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武诉被告李书智、翼城县亨隆钢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武于200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子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使案件能够顺利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即借款担保人)山西省翼城县亨隆钢铁有限公司生铁1000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出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而高子武对记者说,在查封期间,亨隆公司苏明月无视法律的尊严,擅自出卖被依法查封的生铁,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直到2003年11月9日,苏明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处于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是本案的第二被告。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申请人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在本案未经审理,对债务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对担保人实施财产保全,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查封申请人1000吨生铁,根据现有市场行情,生铁价格每吨2000元左右,1000吨生铁价值达20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基于以上的理由,请求解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临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以减少不应有的损失。

  高子武说,从2003年9月25日至11月9日,在长达45天的时间里,法院并未撤销第403号民事裁定,而苏明月一直在变卖着生铁,到最后他厂子里的生铁所剩无几,这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吗?

  法院审理一波三折,到底谁用了此款

  2003年12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李书智辩称:借高子武的钱是100万元而不是148万元,打借条的时候是将利息打在了本金内,应该是本金100万元。钱我没有使用,这笔款全部是翼城亨隆钢铁有限公司苏明月用了,应由他们来归还本息,利息不应以高息计算。李书智并不承认50万元转账支票上的签名是自己所为。

  而亨隆钢铁有限公司辩称:高子武的款是我们用了,但不是148万元本金,而是100万元的本金,48万元是利息,这款我们已经归还原告高子武41万元本金。

  这就颇多蹊跷:亨隆公司用的钱,为何要李书智出面借?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2005年3月16日,冒着蒙蒙细雨,记者来到距翼城县城15公里的南梁镇亨隆钢铁公司,想弄清事情的原委。

  看门的老师傅告知,苏明月不在厂里。拨通苏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出差在西安,在长达半个小时的通话中,他表明了自己的看法:“这笔钱是我用了,但有一个前提是,李书智向高子武借的钱,而我向李书智借的,在他们的借款过程中,我只是担保人。我当时急需用钱,就这么办了。做事要凭良心,我当时从李书智手里拿的是100万元,而不是148万元,那48万元是连利息计算在一起的。民间有句俗话叫‘隔手不打人’,你高子武借给李书智的钱,就应该向李书智讨要,我借李书智的钱我自会还他,你不能直接向我要钱吧?我办企业也30多年了,借钱也是常有的事,你不能说我把还你的钱是给了精矿粉钱,这就说不清楚了。”当问及法院查封的1000吨生铁为何被私自变卖时,苏明月这样回答:“法院查封我的生铁,本身就不合法。你只有在审理完毕找李书智执行不了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我偿还这钱。我也提起了复议申请,也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翼城县里砦镇税务所,记者见到另一当事人李书智。而李书智对此事则是另一套说法:“这件事从头到尾就是一个圈套!高子武和苏明月商量好借钱的事以后,苏明月才拉着我来到高子武家。我曾经对二人说,你们年龄大了,不要把我装进去。苏明月说没事,都是本乡本土的,又是生意人,还能故意害你。”问及为何是他打的借条时,李书智说:“咱不懂嘛!他们都是大老板,百十来万对他们来说也不算什么,才被他们算计了。这钱我一分都没用,全是苏明月用了。50万元转账支票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不知道这回事。”李书智说了一句话颇耐人寻味:“法院查封了苏明月1000吨生铁,而苏明月在临汾市中院走了关系,把铁变卖了,高子武才不断上诉的。”

  高子武说:“如果苏明月找我借钱,别说100多万,1万我也不借给他。我和李书智是一个镇上的乡邻,平时见他也挺实在,才借钱给他。万万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

  2004年3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03)临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经委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02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XII03676298转帐支票的存根上的李书智签字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此转帐支票上的签字与2002年5月28日的还款协议书上的李书智签字为同一人所签。享隆钢铁有限公司称其已经归还原告高子武41万元,高子武称收到的是精矿粉的货款,不是借款,但从被告亨隆钢铁公司提供的5张收据上看,有2张共16万元的收据未注明是货款,其他3张收据共计25万元注明收到的是货款,应认定亨隆公司已归还高子武16万元。判决被告李书智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高子武借款13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2年5月29日起计息;被告李书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翼城县亨隆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李书智、苏明月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晋民终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2月23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判决被告李书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高子武借款132万元及利息;被告李书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翼城县亨隆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对记者说:“我对这个案件不是很清楚,但如果像你所说苏明月私自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1000吨生铁,那他肯定是违法的,我们会按照程序,依法处理。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现在的法律比较健全,国家也号召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一定会秉公处理此事。”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书记辛三金说:“如果法院查封苏明月1000吨生铁,苏明月擅自变卖其中的5吨与变卖1000吨的性质是一样的,肯定是违法的,查封多少就按多少走,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

  现在的高子武苦不堪言,借出去的100多万元讨不回来,自己的企业要发展又举步维艰,他现在还得向别人高息借款,“我到底该咋办?”

  据悉,李书智、苏明月对临汾中院的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子武何时能讨回自己借出去的巨款?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高峰(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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