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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把诉权当儿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21:26 山西新闻网

  诉权又称诉讼权利,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所争议的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诉讼程序以及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总称。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些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因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遭受不必要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按时交诉讼费 提起的诉讼被撤销

  张经理系一起货款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张经理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张经理因为费用紧张,便未按时交纳,亦未在此期间提出减少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遂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张经理因心疼几千元的起诉费,而忽视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只得另行起诉。

  粗心大意忘出庭 胜诉变败诉

  孙经理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出了要某企业归还所欠96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孙经理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此案自己必胜,因而疏忽大意,竟然记错了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结果欠款企业在孙经理未出庭的情况下提出了货物不合格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在二审时经孙经理举证证明根本站不住脚,但由于一审未出庭,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孙经理的判决。事后,孙经理后悔不迭,他说:“这起案子标的有960万元,我本来胜券在握,但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一审诉讼费。虽然二审完全可以扳回来,但那又要白费多大的人力财力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作出让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不及时 应得的欠款打了水漂

  2003年6月,法院判令张某于2003年7月30日前归还赵先生欠款1万元,但张某未主动履行。因为工作繁忙,赵先生将之忽略了。今年1月10日赵先生偶然想起了这件事。在事隔一年多的今年1月25日,赵先生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至此,赵先生的1万元就这样白白损失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民诉法之所以规定较短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及时收回欠款。赵先生忽视了执行期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书敏(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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