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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未得款反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21:26 山西新闻网

  2003年11月5日,江某经王某某介绍,承包了红旗剧场工程,王某某作为中间人得到江某给付的好处费37万元。后承包协议未能履行,江某为了向王某某索要这笔好处费,纠集邵某和朱某来到石景山区衙门口村,找王某某解决这起经济纠纷。谈了半天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江某和邵某、朱某强行将王某某带到了云鹤宾馆。他们不让王某某迈出宾馆半步,还对其轮番进行殴打。两天后,王某某被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邵某、朱某为解决经济纠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3名被告人对王某某有殴打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胡浩立刘敏(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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