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刃飞来击中打工者 这位山东来连的打工者,获得了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二审判决打工者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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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1:12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山东来连的打工者殷建华在没有签约的情况下,为一家私营家具厂打工。在干活时被飞出的刨刃击中左胳膊。此后,没有人理睬的殷建华为了给自己维权到处奔走,获得了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昨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殷建华获得了胜诉。 2003年4月1日,山东省宁阳县农民殷建华经杨先生介绍,来到甘井子区一家家具厂干
2004年3月,殷建华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家具厂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40元、17个月的误工费17000元、交通费599元、营养费2700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殷建华是经杨某介绍到被告经营的家具厂内工作,当时家具厂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原告在被告厂内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 诉讼中,殷建华委托法院对自己的受伤情况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法医于2004年7月作出鉴定。因医疗尚未终结,需再住院治疗,暂不能评残。法院认定原告、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殷建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75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家具厂负责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二审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