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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刃飞来击中打工者 这位山东来连的打工者,获得了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二审判决打工者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1:12 大连晚报

  本报讯山东来连的打工者殷建华在没有签约的情况下,为一家私营家具厂打工。在干活时被飞出的刨刃击中左胳膊。此后,没有人理睬的殷建华为了给自己维权到处奔走,获得了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昨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殷建华获得了胜诉。

  2003年4月1日,山东省宁阳县农民殷建华经杨先生介绍,来到甘井子区一家家具厂干
活,厂方安排殷建华做沙发扶手。同年8月15日,殷建华在厂房工作时,突然,旁边一台机器的刨刃脱离了机器飞出,正好击中殷建华的左胳膊。殷建华的前臂骨折、动脉断裂,被送到医院救治。殷建华的伤被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处缝合了50多针,并从腿上取了骨头植入创处,打了固定用的钢板,至今没有取出。 某家具厂开始为殷建华垫付了1.1万余元医疗费,还没拆线就停止支付有关费用,殷建华在伤没有好的情况下被迫出院。殷建华找到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法援中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审查,殷建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了周水子法律服务所尹所长为殷建华一审二审诉讼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3月,殷建华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家具厂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40元、17个月的误工费17000元、交通费599元、营养费2700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殷建华是经杨某介绍到被告经营的家具厂内工作,当时家具厂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原告在被告厂内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 诉讼中,殷建华委托法院对自己的受伤情况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法医于2004年7月作出鉴定。因医疗尚未终结,需再住院治疗,暂不能评残。法院认定原告、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殷建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75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家具厂负责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二审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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