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团伙不宜以籍贯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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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2:36 信息时报 | ||||||||
日前,深圳龙岗警方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大横幅。警方称此举可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但有人质疑警方的做法存在地域歧视。 横幅为何专门提到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呢?派出所的罗副所长分析,在已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里,可能存在较多河南籍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罗副所长希望这条横幅不要
然而,问题在于条幅在挂出之前,当地警方部门应该通过一些途径向公众声明:这并非针对河南籍人而言,而是一个泛指。但是,从报道来看,当地警方在这方面的强调与声明尚是一片空白。笔者以为,在信息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下,深圳警方挂出以上这种条幅,是一种浮躁与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当地的人们都将意思误解了咋办?给在当地打工或流浪的河南籍人带来的麻烦将会有多大?对他们造成的各种损失将由谁来担负?何况,已有民工反映:“本来我们河南籍人在深圳找工作就遭偏见,警方当街挂出这样的横幅,我感觉这是对我们的籍贯存在歧视。” 恰如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说,之前,就有较多地域出现招工“不用河南人”等现象,如果现在或以后这种以丑化、歧视河南人为主的现象在社会上继续蔓延下去,也许会成为制造省籍、地区之间的隔膜、偏见以致敌视的元凶。事实上,一些省籍的人参与和实施犯罪,多为个别现象,其人数也是众多人口中的极少数。那么,在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警方怎么能以偏概全呢? 必须指出,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以身份和籍贯来界定的,而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我国新修订的宪法也一再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因此,深圳警方的横幅中将出身作为一个犯罪特征来强调,实际上明显造成一种对犯罪分子籍贯的歧视,这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 总之,深圳警方挂出以上条幅的做法极其不妥,但愿这事能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时,其它地方的公安部门也应以此为鉴,对各自辖区内所有的宣传条幅、标示牌上的内容加以规范,以免类似的笑话再发生。大丫山 媒体从业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