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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汇款留言辱骂亲生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32 山西晚报

  云南省一位叫杨民的老人,年轻时曾因强奸罪被判刑7年,事隔40多年,他感受到了一种远比坐牢还要痛苦的煎熬:虽然经过法院判决,亲生的大女儿不得不支付赡养费,但在每次汇款单的“留言栏”中,女儿仍在提多年前的那件事,并称他是“猪狗不如的强奸犯”。年近七旬的老人昨日向记者诉说了心中的痛苦:当年并不存在的“强奸风波”害了他一辈子,现在惟一的心愿就是女儿不要再这样恶毒地辱骂自己。

  老人自述:“我不是强奸犯”

  老人名叫杨民,出生于1936年1月,如今已经69岁高龄。25岁那年,他在当时的昆明水电学校学习,班上有一个19岁的女同学,名叫旺秀,二人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1月做出了一份判决记载:杨民在该校就读期间,道德败坏、玩弄妇女,于当年6月,以关心同学为名,多次对同学旺秀实施奸污。同年,又奸污了另一名女同学,当遭到反抗时,杨民还以“同归于尽”加以威胁。因此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之后,杨民被投入监狱,1967年刑满获释。对这个已经得到执行的判决,杨民一直“喊冤”,多年以来,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面对本报记者质疑,他承认当年“确实有那些事情”,但同时又一再辩解:“当时太年轻,都是两厢情愿的事,不存在什么强奸的说法。我怎么可能强奸班上的同学啊?绝对不可能嘛。”

  法院判决:女儿承担赡养费

  不管强奸是否存在,惟一可以肯定的却是:杨民的人生被这次坐牢彻底改变了。出狱后,感觉孤苦无靠的老人后来想到了找自己的大女儿钱华,因为“听说她家条件很好”。但是,对这个“罪犯父亲”,钱的一家人都非常反感,根本就不愿意理睬。于是,老人只有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对方每月向自己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经过一审,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确系父女,这种血缘关系不可能因离婚而解除。虽然杨民始终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但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有过错而免除。根据以上理由,老人胜诉,法院判决钱华每月应承担100元赡养费。面对该判决,钱华非常不服,在上诉状中,她写道:“我是由生母养大的,强奸犯杨民出狱后我已经8岁。我的生母要求他尽一些抚养义务,他竟拒绝,将我遗弃,使我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到了严重伤害……现在又要叫被遗弃的女儿赡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人,真是禽兽不如……”“不是我不抚养啊,是我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对此,杨民老人说他从不曾故意遗弃过钱华母女,当他出狱去找她们母女时,发现前妻已经再婚。因此,事实上无法抚养女儿,不能全怪他。

  汇款留言:女儿次次写骂语

  2004年11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当年年底,他在嵩明接到了女儿寄来的第一笔汇款100元,但稍微一留意汇款单,老人就感到胸口在隐隐发痛。在老人保存下来的几张汇款单复印件留言栏中,记者看到分别写着“你还要祸害人到什么时候”、“猪狗不如的强奸犯”等过激的话语。“钱华是一名教师,居然能对我说出这种话来。我即便有那些问题吧,也是几十年前的事了,现在我都快七十的人了,她还这样反反复复辱骂,我心里太难过了,在精神上来说,几乎都要到崩溃的边缘了。我现在只希望她不要再这样骂我了,作为亲生父亲,我的要求够低了吧。”杨民表示:如果女儿还坚持这样辱骂自己,他打算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女儿对自己构成了侮辱,并赔偿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失。尽管做出了如此表态,但老人显得非常无奈,一副晚景凄凉的模样。

  女儿委屈:我真不想理睬他

  根据杨民老人介绍和法院相关裁判文书记载,钱华目前为昆明市一所技工学校老师。本报记者昨日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刚一提到杨民,她就流露出激烈的反应,说:“你不要给我说他,他不是我爸爸,因为他从来就没有抚养过我。他对我们伤害很深……”记者表示:老人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他认为这不是他的罪过,而是“历史原因”。钱华则坚持称杨民自己应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理他,给他寄点钱。”那么,为何总在寄赡养费的汇款单上留下骂人的话呢?有没有顾虑到过自己教师的身份?记者刚问到这里,钱华便满怀委屈的反问:“老师怎么了?老师也是人啊?”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专家说法:道德法律的冲突

  纵观这位老人与女儿之间的这起赡养纠纷,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文忠律师认为其深层次原因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就法律来讲,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是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既然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即便老人确实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能因此就剥夺老人晚年受到赡养的权利。第二是老人年轻时犯罪的问题。老人声称自己当年是被冤枉的,但这要通过漫长的申诉和上访程序才可能解决。在目前的阶段,我们当然只能认可当年法院就强奸罪做出的判决。但是,我们的法律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惩罚人,如果一个犯罪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表示忏悔,并重新做人了,那么,社会是应该原谅他的。具体到这起纠纷的情况来说,我想还是只有靠父女之间最后那点血脉亲情的力量来解决了。至于老人说想起诉女儿侮辱自己并索取精神损失这点,我想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侮辱的主观故意、事实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生活新报》供稿(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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