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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勾设局 内江运管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乘客”租乘车辆后,向运政稽查执法人员“举报”,尔后将“非法营运”车辆引入预先约好地点,执法人员“守株待兔”查处非法营运。这种勾勾设套的方式,终于在内江惹出麻烦:威远县川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川南公司)状告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要求撤销运管处对该公司经营租赁业务车辆作出的3万元行政处罚,3月23日此案由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

  “乘客”举报 租赁汽车中埋伏

  据川南公司经理林光益介绍,2004年12月9日,一自称高洪的人租赁了该公司川K38282号黑色现代轿车,约定租金每天200元,驾驶员劳务费每天50元。汽车在高洪电话指挥下先到自贡火车站接了一个女乘客,再到资中接高洪。上午11点30分,汽车到达内江市区,在高指挥下七弯八拐地开进内江军分区家属院最里面一个角落,司机赫然发现一辆载有运政稽查执法人员的面包车早已在此等候,汽车当即被内江市运管处以涉嫌非法营运扣留。

  2005年1月10日,内江市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川K38282号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为社会提供劳务并发生费用结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万元。2005年1月12日,川南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运管处行政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车方质疑 运管不具备执法主体

  川南公司认为,他们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业务,当初公司向威远县运管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运管所书面答复“汽车租赁业务不属于道路运输许可范畴,不予受理。”据此,《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业务没有约束力,运管部门不具备对汽车租赁业务执法的主体资格。运管部门既不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又要以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由处罚,完全属于随意执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应该认定处罚无效。

  内江市运管处稽查科长雷孝利介绍,凡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营运,运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律师取证 “乘客”曾拨打稽查手机

  川南公司代理律师取证发现,在确认川K38282号车即将到达资中后,高洪曾于当日上午9点37分、10点25分两次拨打内江市运管处稽查执法人员谢某某的手机。当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汽车被挡获时,参与执法的稽查人员中就有与高洪通过电话的谢某某。川南公司认为,汽车在军分区家属院内中“埋伏”,是运管处与乘客合谋,诱骗司机钻进早已布置好的圈套。

  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经两次审理后表示,将于近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采访手记

  运管部门与“勾勾”联手“查处”非法营运早已不是秘密。运政部门往往与“勾勾”约定,按处罚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于是,“勾勾”们四处出击,将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引入“包围圈”。采用这种手段,运管部门的理由是:查处非法营运难,取证更难。

  然而有律师认为,运管部门用诱使手段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查处非法营运的目的是为了杜绝违法现象,执法部门引诱对方违法后再予以处罚,已经构成渎职;其次是认定上有偏差———记者多次采访类似事件发现,“勾勾”经常把本身不属于营运车辆的一些单位自用车甚至私车以种种名义骗到“包围圈”中,在没有构成非法营运的前提下,“勾勾”冒充“乘客”所作的证言,成为运管部门认定违法的依据,车主往往“屈打成招”。

  文/图记者陈章采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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