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液化气烧伤无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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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1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季安生 郑焱燚 记者 尹超 实习记者 邓飞帆)本报曾报道一男子为了报仇,冲到对方公司点燃液化气,将来该公司办事的一顾客面部烧伤。近日,该放火男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甘肃青年梁顺来西安打工,同年11月10日梁顺与同事康某、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康某又将梁顺头部打伤。此事过后不久,公司便将梁顺辞退,梁顺于是对康某
被辞退的次日中午,梁顺将浇有汽油的拖把点燃,提着打开气阀的煤气罐冲进公司大厅,用燃烧的拖把将煤气罐点燃,并把罐扔向大厅内。将正在大厅内的顾客陈某面部轻微烧伤。事发后,梁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梁顺为泄私愤报复他人,以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梁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5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3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梁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梁顺表示不再上诉。 为琐事报复点燃液化气 追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