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计人事部门相关收费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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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4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荣梅实习生刘峰)昨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降低法制部门、统计部门、人事部门等相关收费标准。 据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的要求,我省将降低部分省定收费标准。1、法制部门,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物价部门要求,原有关文件规定与该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规定为准。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