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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能说理这下事闹大,公交司机动手殴瘫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8: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 浦文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小碰擦惹出大纠纷,一名失去理智的公交车驾驶员竟从车上拿出起子,疯狂地将行人打成偏瘫,进而引发了一刑一民两场官司。

  现年31岁的张某是南京某公交公司浦口客运分公司的驾驶员。

  2003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的公交车途经浦口星甸镇时,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认为公交车身擦到自己,便用自行车拦在车前。张某下车与对方理论,两人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对方拿起车篓里的剪刀刺伤了张某的脸。这一下让张某彻底失去了理智,冲上车从自己的工具箱里翻出一把起子,又返身对着路人的颈部猛击,直到将对方击倒在地。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害行为使路人脊髓受损,伤势已构成重伤。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去年10月,张某被南京浦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同时认定,路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在路人拿到张某赔偿的4万余元后,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但事情没有就此了结。去年12月7日,经这位路人申请,南京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法医鉴定书,结论为路人的“颈髓损伤致右侧肢体瘫痪,构成8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据此,受伤路人再次将张某和其所在的浦口客运分公司告上南京浦口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3万余元。受伤路人的理由是,张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将自己打伤的,浦口客运分公司自然脱不了干系。听到路人这么说,张某也认为自己打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责任也应该由公司承担。

  对此,客运分公司觉得有些冤枉,认为张某虽然是自己的职工,却不是公司叫他去打人的,打人纯属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这个责任也不该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打人的行为与其驾驶车辆的职务无关,路人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此外,整个事件中,路人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张某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以80%为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张某再赔偿路人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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