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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负责人就新《信访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0:35 燕赵晚报

  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该条例,市信访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对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负责人答(以下简称答):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新的《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上进行了创新,体现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新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在畅通信访渠道方面,新《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问: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依法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对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犯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问: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上述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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