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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院:阻碍舆论监督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0:44 山西新闻网

  因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称《条例》)从起草到通过就倍受各界关注。今天,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该《条例》4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届时,阻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据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介绍,《条例》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
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为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给《条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连日来,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组织人员上街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向群众发放、宣讲《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手册,同时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日前,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已经向相关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条例》接受媒体监督。据了解,有关部门正着手制定该《条例》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认为,《条例》赋予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尚方宝剑”,使新闻舆论落到实处,不仅具有了公共话语权,更掌握了权力监督权。从而,既能彰显媒体的良知与正义,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实现“依法行政”、“责任行政”。(胡谋、王伟)来源:人民网网络编辑:郭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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