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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八万元判赔一万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0:4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柏忍冬)17岁的赵某上班途中没走人行横道,被某单位公车撞伤,造成粉碎性骨折,赵某便将肇事司机和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昨天,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某进出口公司赔偿赵某19114元。

  去年9月10日早7时左右,赵某步行上班至鲁谷路衙门口公交车站前,被李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经医院诊治为左胫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后经市交管部门评定,赵某伤残指数为10%,由
于他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庭上,赵某认为,李某是某进出口总公司雇用的司机,当天他是在接单位员工去石景山体育场参加运动会时撞伤了自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某及所在单位应该赔偿其损失。同时要求作为第三人的车辆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额内先行对其赔偿8万余元。

  在休庭十五分钟后,法庭当庭宣判,判决某进出口公司赔偿赵某19114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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