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重大国资流失 工商局局长被判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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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0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成都3月31日消息(记者邵立肃郑轶)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368万余元不能收回,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川原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一案,近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1998年底,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茂林在得知省工商局要建IC卡应用系统工程后,通过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要承建IC卡工程。李太银未经集体讨论研究,即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李太银擅自决定向欧达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局计财处划款2996万元。欧达公司收到该款后,股东刘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预分利润800余万元,归还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第二期五个地区的IC卡工程建设。2001年9月,欧达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经统计,李太银滥用职权给省工商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8万余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