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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将房产部门和生母一同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0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3月31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实习记者章怀峰 通讯员张阿久俞佳)生母非法抢先登记房产权,宁波十龄童小花一怒之下将房产部门和生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宁波象山法院审理了这起著名的维权案,小花的房产权利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1994年,春红与张乙在宁波象山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叫小花。1998年5月,夫妻购买了住房一套。房产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发票上写明房屋购买人是春红,但夫妻俩没有办理
权属登记。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5月,春红与张乙因故闹起了纠葛并协议离婚,在司法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这对走到头的夫妻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女儿小花所有,双方均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转让、抵押、处分,小花由张乙抚养。协议签订后,春红搬出了住房,售房证明书和售房发票也由小花和她的抚养人张乙保存。

  然而令这对父女万万没想到的事发生了。2003年11月,小花在父亲陪同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套房子已被春红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原来,该年9月底,春红背着小花及她的法定代理人张乙到房产公司重新开具了售房证明书,复印了售房发票记帐联,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房产税,从房产、土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得知真相后的小花父女怒不可息,为此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春红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春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小芳的房屋他项权证。

  宁波象山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房地产部门的工作符合国家合法程序,而春红的手段实属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侵权行为,所骗取的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应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春红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为小芳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到此,这位十龄童的维权官司也打赢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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