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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心脏病突发死亡 赔偿金员工分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06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3月30日讯

  (记者冯凯)一名商场员工在岗时突发心脏病死亡,经其家属与商场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商场以员工为商场股东为由,要求每个职工交纳100元钱作为“风险共担金”。律师表示,即便商场员工是股东,也不应该承担风险或交纳此类费用,此举没有法律依据。

  今天,记者来到这家商场,一名女营业员告诉记者,商场领导今天下发了通知,要求在职员工每人交100钱,整个商场有五六百名正式职工,这样算下来就是五六万元钱,交钱以楼层为单位交到楼层经理那里。

  随后,记者找到这家商场一位姓翟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死者是商场的保安,年龄50多岁,3月25日20:30来商场上班。21:00许,死者的几个战友来商场找他时,就发现他倒在了仓库的沙发上,经医院诊断为突发心脏病死亡。26日,死者的家属来到商场,要求50万的经济赔偿,在僵持了近20个小时后,商场无奈答应给死者家属13.5万元的赔偿。该负责人表示,商场为员工都入了工伤保险,而且有关死者的材料已经报到了劳动部门。他强调,这次交钱不是捐款,而是“风险共担金”,商场不可能出这部分钱,因为财务没法走账,商场职工作为商场的股东,就应为商场承担损失,而且公司的总经理也拿出了2万元钱。

  为此,记者咨询了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王爱民律师。她表示,员工工作时因病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赔偿是劳动部门的义务,商场另外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商场让员工承担此类风险交纳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员工是商场的股东,员工只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公司不应该把赔偿损失的义务转嫁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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