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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开业时男子猝死 超市被判承担二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52 燕赵都市报

  新闻提示

  发生在去年11月23日的“超市开业,一男子猝死案”在案发后便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此案的结果更受到公众热议——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这个判决又将引起什么样的社会影响?超市等经营场所应当从哪些方面借鉴此案的教训?记者为此对主审法官和双方律师进行了采访。

    事件回放 超市开业,一男子猝死

  去年11月23日,“家世界”开业搞促销,一男子在挤往购物处时猝死引发索赔18万元的诉讼(本报曾在2004年11月24日、2005年1月26日进行报道),日前,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联盟法庭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家世界”超市赔偿死者家属32082.90元,并承担20%的诉讼费。

  去年11月23日,石家庄“家世界”超市为庆祝开业举行酬宾活动,王先生猝死在汹涌的人群中,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18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死者王先生明知超市新开业时人多,而且自己曾查出过血压、血糖不正常,并有混合型高脂症,此时还去人比较多的促销区购物。他的倒地,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购物人群所挤倒。

  同时法庭认为,“家世界”超市对促销区域因顾客抢购可能会引起拥挤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导致死者王先生倒地后没有及时被发现,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对王先生猝死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由此做出超市承担20%责任的判决,并驳回死者家属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据称,在宣判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表示上诉。

  各方说法

  主审法官:公共场所应了解自身义务

  记者:既然认定王先生自己有责任,为什么还让“家世界”负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审法官张振通:法律依据是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先生在超市跌倒,超市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而此案中,超市却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第一,超市没有及时发现顾客倒地;第二,电话不能打120。所以,对原告的救助,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三,“家世界”虽然提前制定了一些安全措施,但在促销区人多拥挤时,却没有对促销区安排必要的人员。

  记者:那为什么不全额支持王先生家属的18万赔偿请求?

  张振通:因为超市只是未尽到安全救助义务,而对他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记者:很多商业场所在开业时都会搞类似的促销活动,您认为此案有何提示?

  张振通:不能光写一个“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注意安全”的牌子了事,还要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具体的警示性告知。另外,大型公共场所,电话应能拨通110、120。建议:第一,开业期间促销抢购区域内,可以定期发购物票,限量购买,避免拥挤。第二,维护秩序要增加安全保卫人员,多设计几个区域,分散一点,人就不会过于拥挤。

  “家世界”律师:超市在最近促销中配备医生

  记者:您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持何态度?

  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邵景泉律师: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比较公正,今天我已经对我的当事人——“家世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出没有必要上诉。当事人毕竟是在促销期间晕倒的,超市负有一定责任。

  记者:做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您对此案有什么反思和建议?

  邵景泉:从经营者的角度,应更多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搞这种活动,应考虑得更全面一些。我的当事人虽提前也做了预案,但应更加详尽;从消费者角度,在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的比较下,应更注重安全。

  我刚刚获悉,“家世界”在太原开店时,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现场专门请了医生,这一做法应该值得全国的同行借鉴。

  记者:这个案子的一审结果说明什么问题?

  邵景泉:应该注意到,此案中,消费者最终也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原告的主张没有完全得到法律支持,而且承担了80%诉讼费。诉讼请求不合理的部分,需要支付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希望公民在此类诉讼中更加理性。

  原告律师:承担比例没有超出预期

  记者:您对这个结果有何打算,会不会上诉?

  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郑丽律师:当事人还需要回去商量一下。

  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我认为责任的分担比较合理,当时起诉18万时,也考虑到不可能拿到这个数目。

  当时,当事人主要是想讨个说法。目前这个结果跟预期的差不多。 (本报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何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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