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 香烟矿泉水全都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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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5:05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 (李晓峰 记者刘晓峰)冒充工商所工作人员骗取管理费,而且啥都索要,就连一包香烟、两瓶矿泉水都一概收入囊中。骗了一家觉得不过瘾,竟接连骗了11家。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千山区法院获悉,张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如有工作人员上门收费,一定要看准他们的着装,并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避免上当受骗。
据了解,张某曾是千山区一工商所的临时工作人员,后与工商所解除了工作关系。但他心觉不甘,对自己以前的工作仍深深“眷恋”。2004年7月,张某穿着便装到千山区一家食杂店骗取管理费,由于以前他经常来收,当时食杂店主人李某并不知他已不是工商所工作人员,顺手将180元交给他,临走时他还向店主索要了四盒香烟。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某以相同手段到11家个体经营户骗取管理费,主要目标为食杂店,共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232.7元。11家业主当时都不知道他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后一收购站业主通过了解才知道事实真相,报警后警方将其抓获。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收取费用时都会穿制服,而且都会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专用收据,业主在缴费时一定要看准这三样。千万别轻信,以免被骗吃亏。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刑法》中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