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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欲离婚拍下其偷情镜头作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7:0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捉奸写下保证书

  1990年,24岁的朱路经人介绍与小自己两岁的李瑶谈起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15年过去了,朱路下岗了,而李瑶此时已经成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出事前,朱路也许永远无法想象相爱十几年的妻子居然在外面还有情人,而且还不止一个。朱路趁李瑶上班后,偷偷地打开了李瑶上锁的抽屉。抽屉里有30多封信件,朱路一一打开,是情书,都是同一
个叫李伟的人寄来的,还有一封是李瑶还没有来得及寄出去的给李伟的情书。朱路本以为自己应该高兴,但他却高兴不起来,信件上的内容暧昧而肉麻,当他一想到深爱的妻子在不知不觉中给自己戴上“绿帽子”时,就不由得火冒三丈。朱路决定把这个奸夫找出来。2005年3月5日早上,朱路谎称需要回江西老家一趟,买好了车票后就走进了火车站。3月6日凌晨2点,当朱路打开自家卧室的房门时,最不愿看到的事情发生了。两具赤裸的肉体在床上翻滚。奸夫被吓呆了,李瑶也呆了。一顿狠揍后,奸夫写下了保证书:“我因为一时糊涂,与朱路的妻子李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我保证以后,第一:……”但当奸夫写下自己的姓名时,朱路才发现,这个并不是自己要找的李伟,而是另一个人。朱路傻了,本以为抓到李伟,逼其写下保证书,事情就结束了。原来,妻子的情人并不止一个。朱路决定与李瑶离婚,由于两人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朱路决定到白下区法院起诉离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实习记者 叶子青

  偷情录像刻光盘

  马明(化名)是一家老牌国有企业的职员,结婚后不久宝宝降生了,以往甜蜜的日子开始慢慢变成对小宝宝的关心,两个人的交流也减少了。这时,马明的企业效益开始滑坡,而妻子平平的事业却一路顺风顺水,收入也比以前翻了好几番。这时候,马明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都是关于妻子生活作风问题。起初,马明并没有放在心上,他想,妻子的工作比较顺利,遭到一些非议也是难免的。但是,这样的传言并没有停止,终于有一天,单位相处较好的同事给他打电话,言谈间不停地暗示他。这时,马明有点坐不住了,他开始有意识地观察妻子。知妻莫若夫,这一留意,马明真的发现了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妻子在家的时候越来越少了,晚上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了;她开始刻意打扮自己,一身名牌,还用上了香水;言谈间,她没有了往日的从容,总是心不在焉;夫妻生活时总是敷衍了事;她总是不时接一些神秘的电话。等不到妻子的回头,马明决定离婚,他说,等孩子成人之后一定会结束这段婚姻,到那时,对孩子的伤害应该会小些。为了准备离婚时的证据,马明咨询了很多人,别人告诉他要起诉必须要有证据。马明从朋友那里借来了摄影器材和一辆车,开始跟踪妻子。妻子从家里出来后,马明便开着车跟在后面,一个夏日的晚上,在一条林荫道上,马明亲眼看到了自己的妻子和另外一个男人拥抱、亲吻,他颤抖着双手拍下了这些镜头,回去后又请人刻录成了光盘。(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

  法官:证据有效但需质证

  两个怀疑妻子不忠的丈夫,各自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了证明妻子出轨的证据,又都不约而同地担心,这样的证据能被法院采信吗?法官这样解释——目前涉及到婚姻不忠的证据,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一般都能被法院采信。比如那位丈夫跟踪妻子、在公共场合拍下妻子与其他男人接吻、拥抱的录像,只要这些镜头不是经过恶意剪接、拼凑的,就能够被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还有那位“捉奸在床”的丈夫,让“奸夫”写下悔过书,只要悔过书的内容是真实的、且不是采用殴打、逼迫的手段让对方写下内容不实的材料,也能够当作合法的证据来使用。不过,这些证据还是要经过当庭质证,双方都认可、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会被法庭采信。有些取证手段很明显不合法,如:私闯他人住宅“捉奸”、在别人的住宅内安装针孔摄像头或偷拍镜头、采用殴打、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证等。不过,这些“婚姻不忠证据”只是离婚无过错方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有利证据之一,法官在分割财产时,只能“适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但并不能以此作为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或精神损失的必然条件。因为《婚姻法》将“过错赔偿”明确限定在“长期与他人同居”,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还不能获得“过错赔偿”。法律上其实并不赞成通过“捉奸”或“偷拍”来取证。取证的方式还有很多,如:由过错方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的保卫部门等出具的证明;二,由过错方居住地的邻居提供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三,过错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图片、音像、摄像、录像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孤立的证据,其效力比较低。如果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效果会更好。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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