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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入狱十一载 “杀妻凶手”终洗沉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24 法制日报

  11年前,涉嫌杀妻的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今年的3月28日,“被杀”的妻子竟然回来了。幸运的是,由于10年前湖北省高院高度的责任感,将这起疑点重重的死刑案发回重审,才使一个无辜者留住了宝贵的生命

  “杀妻凶手”终洗沉冤

  本报武汉3月31日电(通讯员李国清陈群安)3月30日,湖北省高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这起案件的经验及应从此案中汲取的教训,要求全省法院系统严把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以对公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当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由该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认真审理,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参加讨论的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1、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省高院二审时讯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省法院二审期间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如今佘祥林的妻子回来了,人们为他没有成为一个冤魂而感到庆幸。但让人不能轻松的是,在重审时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至今已蒙冤狱11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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