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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 监察:单位说法违犯劳动法 职工劳动权应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2:01 今晚报

  读者程兆严问:今年3月7日我上班时感到胃有些难受,下班后去医院经医生诊断,我患了慢性阑尾炎,医生开了1天的假条让我休息。谁知车间主任却要求我们加班3个小时。我当时确实很难再坚持工作了,就把假条拿给他看,他却说:“你有病生产任务也不能停。如果你要不加这个班就让你停职检查,扣工资。”请问车间主任的说法对吗?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答复:职工确实患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用人单位应
当遵照医院的证明让其休息,因为不能加班被停止工作又扣发工资的说法显然是违法的。单位应注意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第一,要核实职工是不是真有病,如果职工取得医疗单位证明确实患病,应当遵照医院的证明让其休息。第二,确定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要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这说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是最主要的。第三,停止职工工作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是侵犯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它问题的职工,企业在作行政处理时,可以让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但是如果职工并没有违纪事实,就不能随便停止工作。劳动是职工的神圣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必须为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不能任意剥夺职工劳动的权利。第四,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随意扣发职工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纠正。

  (晁振源 王犇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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