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不成第三者,顶多罚“变心郎”(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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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5: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丈夫有了新欢,妻子不想离婚。没有配偶权无法挽救婚姻? “我已经忍无可忍了,我该怎么办?我能告她吗?”近日,《今日说法》版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落款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她在信中诉说家庭被“第三者”弄得支离破碎的遭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挽救自己的家庭。 丈夫为新欢提出离婚 这是一位结婚7年的中年妇女,丈夫在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部工作,1995年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由于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正式工作,生育后就在家照顾小孩。如今孩子上小学一年级了,却听到有关丈夫的风言风语。她起初并不在意,认为丈夫跑业务有些应酬可以容忍。 但事情发展超出她的想象。去年国庆前一天,丈夫把一个年轻的湖南女人带回家,直言不讳地向她声明了两人的关系。丈夫说,他和妻子的结合毫无爱情可言,希望能够平静分手,家里财产可适当多给她一些。尽管她哭闹过好几次,但都不能让丈夫回心转意。 今年春节后,丈夫向广州天河区法院起诉离婚。在邮件里,她说丈夫其实很疼孩子,丈夫变心的主要原因是那个湖南女子,她很想保住家庭的美满。也许是受丈夫起诉的启发,她也想起诉,但起诉的对象不是丈夫,而是“第三者”。 起诉第三者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受害者起诉“第三者”的案例也曾有过,但一般没有结果。2000年,重庆市民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丈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婚姻法》没规定配偶权概念,起诉第三者法院不受理 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2001年经过修订的《婚姻法》是否有配偶权的规定呢?事实上,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上一直存在争议,对配偶权要不要写进修订后的婚姻法,法学界和社会学界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婚姻法》修订之前,广东省妇联曾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要制裁“包二奶”、“第三者”,对有过错的男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及其配偶财产权利的第三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的争论结果是,《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只在第4条和第46条有所体现。如第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第46条则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然而,争论依然存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究竟是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还是离婚过程中的离因损害赔偿,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认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它所规定的过错方损害赔偿实质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不能针对“第三者”或“二奶”。 但专家普遍偏向于第一种看法。在《婚姻法》修订后,最高法院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 本报记者 胡军 实习生 尹辉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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