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学校发生重大伤亡校长要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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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7:2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深圳4月1日电(记者李南玲)午休时间,谁来负责学生安全?民校学生的保险该由谁买?深圳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让深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上述问题将得到解决。 据了解,该《条例》先后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四次讨论,最终得以出台。《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家长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职责,对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
《条例》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