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王子饭店大规模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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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7:2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西安4月1日电(记者丁静、都红刚)去年2月发生在西安王子饭店的一起大规模故意伤害案于3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曾小刚等19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17日晚,张海军、巩雷(另案处理)、唐琛3人在西安市南大街粉巷王子饭店用餐时与服务员发生矛盾后摔砸物品、撕打保安。后被该饭店保安员陈虎
法院审理认为,曾小刚、张海军、孙保京、王东林、简小飞等19名被告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简小飞在本案发生前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3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分别判处曾小刚、张海军、苗伟、孙保京4名主犯有期徒刑11年、10年、9年和8年。其余从犯被判处7年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