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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竞猜”背后的利益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22:43 山西新闻网

  “不要轻易参与短信竞猜活动,特别是要抵制涉嫌聚敛钱财的竞猜活动,以免遭受经济损失。”3月初,中消协发出消费警示,矛头直指时下风靡各地电视节目与观众间的短信互动。中消协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手机短信和有奖竞猜活动的监管,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制止涉嫌聚敛钱财的竞猜活动。

  走火入魔的短信竞猜

  目前,短信竞猜活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上铺天盖地,小至球赛转播中的“谁输谁赢”,大到节日文艺晚会的最佳节目评选,无不利用这种手段。“竞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之一。

  短信竞猜活动,是近几年电视播出机构为了吸引受众参与,加强传播者与观众之间交流互动,进而提高收视率的一种形式。由于高收视率能为电视台和电信运营商带来滚滚财源,各电视台奇招频出,以至低俗、琐碎、无聊的竞猜题目比比皆是,有的电视台更是走火入魔,不惜冲撞社会道德底线。

  为此,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手机短信参与的竞猜环节,其他手机短信参与的节目和有奖竞猜类节目,内容需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播出。

  北京某电视台制片人杨阳说:“手机短信有奖竞猜是个新生事物,不会因广电总局下发这个禁令,就会从广电节目中销声匿迹,只是在竞猜的环节上,多了个禁区。”

  短信竞猜四宗“罪”

  “毫无趣味性、益智性可言,很多竞猜的问题答案,连电视机前的小朋友都可以脱口而出。”参加过几次短信竞猜活动的张先生说,“这是变着法子掏受众的腰包。”

  有张先生这种看法的人不在少数。这也验证了中消协曾讲的一句话:短信竞猜陷阱多,涉嫌聚敛钱财。记者了解到,目前的短信竞猜活动,归结起来有四宗“罪”。

  首先,短信费用过高。有的消费者反映,参加竞猜活动,发一条短信被收几元甚至几十元。北京的手机用户张先生告诉记者:“我这个月手机话费比平时多了50元,但并没有多用电话,去查单发现50元都是在信息费那栏,后来想想是自己用手机参加了一些竞猜活动,没想到扣得这么狠。”

  “我曾经依据电视屏幕的提示,以发短信的方式参加了一个电视谈话类节目的竞猜。”北京的周先生说,“很快,手机就收到了‘欢迎您加入×××竞猜活动,请发短信××至××××,参加×××俱乐部,竞猜夺大奖。本活动短信每条1元。我依照提示继续发送短信,花3元发出3条短信,才算真正进入竞猜环节。”

  其次,收费标准模糊。电视台的一些栏目常搞发短信中大奖活动,主办者在发布竞猜的广告、提示语中,绝少提及收费标准。第三,中奖过程缺乏透明度。目前风行的短信及电话竞猜抽奖等活动,很少有公证机构参与,完全是组织方按照自定的程序、规则抽取中奖者。

  第四,活动毫无社会意义。据中消协有关人士介绍,一些竞猜活动经常搭载在能够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有些竞猜活动无法搭载,经营者就以节目中出现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商品为标的,以“竞猜价格、接近者中奖”等方式吸引受众参与。

  短信竞猜背后的利益链

  业界人士分析,可观的利益是电台、电视台热衷于搞有奖竞猜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短信竞猜背后有着复杂的产业链,获利由电视台(或频道)、提供通道的短信公司和运营商三方分成。一般来说,运营商的分成是固定的,约为12%至15%,短信公司和节目制作方的分成更多时候是四六开、三七开,节目制作方拿“大头”。

  手机短信的资费每条0.2元至2元不等。有的节目采取包月的做法,每月最低收费几元,最高可达20元。“不要小看每条一元,不要小看每月十几元的信息费,积少成多对节目制作单位却是一个大数目。”

  与彩票不同,短信中奖的获奖人数不是按比例设定,而是按节目次数设定,发短信的人越多,中奖的概率就越低。因此,“短信在成为网站盈利的主动力之后,又成为电视节目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据一位从事互动短信推广的业内人士分析,“有时一些省级电视台每个月的短信收入可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市级电视台可达到30万元以上。

  ”短信竞猜在打“法律擦边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短信竞猜”被界定为一种“有奖销售”。

  山东省政协委员宋传杰认为,竞猜本身就是一种押宝,与赌马、赌骰子等是相同的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博彩,是地地道道的变相圈钱。

  对宋传杰委员的这种观点,有专家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短信竞猜像是在发行一种虚拟彩票,但却没有把“赔率”与获奖结果直接联系,有些互动短信还预设了答题,就更难以博彩论处了。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应该说短信竞猜活动打了一个‘法律擦边球’。”他建议对短信竞猜活动进行综合治理:第一、短信竞猜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化,并且予以明示,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中关于有奖销售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等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第三、税收征管机关对竞猜活动举办者的经济收益实行税源控制,严格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必要时提高税率或降低起征额度;第四、建立健全短信竞猜活动的报批、审查制度,无社会积极意义的要慎办,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新闻政策、媒体伦理道德的或有可能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不办,对以“短信竞猜”名义非法集资、敛财、变相博彩涉嫌犯罪的要彻查严办。欣华(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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