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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期未满辞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6:22 重庆晚报

  本报讯公司拒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又以用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许辞职。昨日,为此苦恼多时的刘先生向本报求助。劳动保障部门支招:可通过劳动监察和仲裁维权。

  据刘介绍,他于2002年应聘到本市一医药器械公司做营销,因表现和工作业绩较佳而受到老板赏识,双方因此签下了10年的用工合同。但是,用工合同约定,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最近,张偶然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经多次与老板协商均遭拒绝后,张摊牌辞职。“老板却以用工合同期限未满为由,要求我支付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单位没有为张先生缴纳养老保险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无法协调后,张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记者 董亿)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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