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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追尾人亡“机械事故”酿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7: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3年11月29日晚,省道106线眉山境内发生一起汽车追尾致6人死亡的“机械事故”(本报在事故发生次日曾作报道)。眉山市有关部门在一份“‘11·29’事故告知书”中只字未提死亡人数,保险公司据此未对死者家属作出分文赔偿。近日,针对“机械事故”一说,上海某品牌轿车公司提出质疑,并表示他们将密切关注此事发展。

  鉴定结论属于“机械事故”

  据死者之一高志勇的父亲高明泉介绍,2003年11月29日晚,高志勇所在单位峨眉山市弘润电子公司租用峨眉山市人郭学辉的川L05774上海产某品牌轿车,派高志勇等6人乘该车到仁寿县“弘润”老总张伟的朋友处,为其祝贺火锅店开业。同车的还有张伟的弟弟张力及张伟的妻子陈琴。晚7:05,张力驾驶该车行至省道106线眉山段62KM+62M,与一辆同向行驶的载沙大货车发生追尾,致车上6人中5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7日,应眉山有关部门委托,省汽车工程重点实验室派出3人到眉山,在无车主及死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对出事的轿车作了鉴定,结论为属于“机械事故”。

  去年1月7日,眉山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下发了“‘11·29’事故告知书”,确认这次事故为“机械事故”而非交通事故。然而,死者家属当即拒绝签收。原因是“告知书”上只说了张力驾驶轿车,搭载5人与一大货车追尾相撞,但未提及死亡人数。

  保险公司拒绝作出赔偿

  为此,死者家属曾向某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称,你说车祸死了人,但告知书上一个字未提,依据何在?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对这次事故的受害者作出赔偿。

  家属将向轿车公司索赔

  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的“告知书”为何不告知死亡人数?3月30日,记者采访了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一负责人。该负责人回避了“为何不告知死亡人数”这一问题,但他说,在2004年5月1日“道法”实施前,凡是驾车人无法预见的、突然发生的车辆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事件,不视作交通事故,可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保险公司是不能以“告知书”作为赔偿依据的,更不能以告知书上未提死亡人数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另外,记者还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事故发生时,轿车确实超载超速。但交警称,“超载超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主要原因是轿车机械出了问题”。死者家属及车主称:如真是“机械事故”,他们将向上海某轿车公司索赔。

  轿车厂家关注“机械事故”

  “这是一起死亡6人的特大事故,鉴定车辆的单位应对此高度负责。造成‘11·29’事故的轿车是否属机械事故,关系到轿车厂家的声誉和死者家属的赔付。”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上海某品牌轿车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孙晓峰。孙晓峰说,四川省汽车工程重点实验室是否具备事故车辆鉴定资格,鉴定是否通过正常途径,鉴定有无人为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对此,上海某公司客服部表示,他们将尽快介入调查此事。本报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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