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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带菌者”为何“不战而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9:44 江南晚报

  一向讲究饮食卫生的顾小姐,想不到会成为“健康带菌者”,并因此遭遇就业歧视,丢了“饭碗”。昨天上午,她来到无锡景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得知自己因过期已“放弃”了维权权利。

  文静秀气的顾小姐,4年前大专毕业后到一家股份公司做文员。她说,去年2月合同期满,公司又跟她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中旬,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健康体
检,结果小顾被查出“乙型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随后安排顾小姐休息治疗三个月,医生不肯给她开病假单,公司仍然作病假处理,每月发给她450元病假工资。今年1月初,小顾到公司要求复工,有关人员叫她去复查一次,结果血液中“HBsAg”一项仍是阳性。

  拿到第二份体检报告后,小顾一连数日天天跑公司,再三表示自己身体无任何不适,完全可以正常工作,但公司仍让她在家等通知。1月中旬公司给了她一份书面通知,说如果她再到公司工作可能会影响同事的健康,根据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顾小姐说,接到通知后非常气愤,一气之下跟着同学跑到外地寻找发展机会,但一路不顺。前几天回到无锡,她听别人说,用人单位对“健康带菌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是对她的就业歧视行为。她随即到原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到了拒绝。

  她又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也不答应。

  景明律师事务所汪屹律师认为,顾小姐原工作单位的做法,确是一种就业歧视。因为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强词夺理”。小顾作为健康带菌者,完全可以正常工作,这种“病”一般不会影响到同事,医院也不会为其开病假单。小顾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公司必须依法履行。

  “但现在一切都晚了。”汪律师介绍,因为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82条明文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者,视作本人放弃权利。小顾因其不懂劳动法,现在已超过了维权有效期,不战而败。(记者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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