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道上凿洞排放饭馆油烟 法院判饭馆老板堵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9:51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李晓园孙用亮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孙用亮】西青区一个饭馆的小老板为解决饭馆排烟问题,居然在楼房的垃圾道外墙上凿了三个洞,然后将油烟向垃圾道内排放。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老板堵上这三个洞。
原告马某居住在西青区某小区的一栋楼房里。被告王某是该楼底商的业主,并在此开了一家饭馆。王某在经营期间为排出油烟,在楼房垃圾道的外墙凿出三个圆洞。2004年11月,王某为排出油烟在窗户旁安装烟囱及引风机,此烟囱由楼房底部到顶部。为安装烟囱,王某将用于楼顶排水的排水管下端改装。 马某认为,王某私自将抽油烟机与楼内垃圾道接通,产生噪音和气味,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自行安装的所有设施;恢复原建筑结构,包括封堵垃圾道顶部和底部的三个圆洞,还原墙体本色,按原设计还原输水管道。 法院认为:被告将底商用于经营饭店,其安设排除油烟的烟囱应当属于其经营饭店的必要行为。如拆除烟囱被告将无法经营,从实际出发相邻方应当予以准许。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拆除烟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充分认识到其经营饭馆的行为对相邻方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影响,应对其排出油烟时产生的噪音污染和气味污染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不但应控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应将对相邻方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对于被告在垃圾道外墙上凿出的三个圆洞,被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