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消费约定应予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0:50 生活报

  问:我买了一辆轿车,价格160000元,2004年5月30日,该车第一次出现故障,总是在行车途中自动熄火。我把车送进厂家维修站进行修理,可随之而来的问题却接连不断。就这样,汽车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因各种毛病进维修站修理多达21次。面对如此频繁的修理,我对汽车的质量产生了怀疑,我找技术部门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该车质量不合格。我找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销售公司不同意。我投诉到消协。

  答:按《消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应按原价退车,并赔偿修理费。(生活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第24届香港金像奖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房贷利率上调
本田雅阁婚礼门事件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房价高难道错在百姓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新浪之道》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