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约定应予执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0:50 生活报 | ||||||||
问:我买了一辆轿车,价格160000元,2004年5月30日,该车第一次出现故障,总是在行车途中自动熄火。我把车送进厂家维修站进行修理,可随之而来的问题却接连不断。就这样,汽车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因各种毛病进维修站修理多达21次。面对如此频繁的修理,我对汽车的质量产生了怀疑,我找技术部门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该车质量不合格。我找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销售公司不同意。我投诉到消协。
答:按《消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应按原价退车,并赔偿修理费。(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