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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何特殊劳保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1:30 今晚报

  读者梁艳问:我是一名外省来津的打工妹,目前在一家机械厂做工。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复:《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晁振源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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