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颁布森林“禁火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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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1:4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4月1日讯 (记者 张欣 实习生 石晶通讯员宋长森)清明节和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记者今天从淄博市林业局获悉,3月28日,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此举在我省还是首次。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进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品等。据了解,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