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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检方近期集中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1:5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梁建恕【金陵晚报报道】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玄武区检察院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预防、举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月”活动,昨天上午,该院召开了此次活动的动员暨联席会议。据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波介绍,已经出台的措施包括:拓展办案领域,积极查办新领域发生的犯罪和新罪名犯罪案件;健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外部协作机制;鼓励公民、单位举报犯罪,扩大线索来源;与舆论监督紧密结合,从新闻
媒体曝光的相关事件中深挖犯罪;完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机制等。

  案例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周某,原南京市国税分局某税务检查所所长。2001年4-5月间,周某在负责对申请注销企业进行税务注销检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某科技贸易公司进行税务注销检查,接受该公司余某1万元好处费。检查中,该所税务检查员孙某发现该公司有偷税,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问题后,如实向周作了汇报。周得知后,不进一步检查,也不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还主动为余某出谋划策,让该公司3个月不到税务局去申报,使其成为“走逃户”,以至余某的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犯罪行为未及时受到查处。2002年9月,玄武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二:玩忽职守案

  陈某,原省民政厅某处副处长兼基金管理中心主任。1998年3月-5月间,陈某在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同意和对海南省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实际考察的情况下,动用本省8市县2600万基金款在该公司购买1997年一年期国债,到期后本息未归。检察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陈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盲目投资,造成基金损失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2002年11月,陈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三:滥用职权案

  毕某,南京市某区交通局干部(原某镇党委书记)。1997年3月,毕某明知造价50万以上的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仍利用镇党委书记之便,擅自确定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队负责某农贸市场的复建工程。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于1998年3月20日在大雪超载重压下倒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2000年1月,毕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案例四:非法拘禁案

  申某,南京市某公安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1999年上半年,王某在该区从事建筑及售房业务时拖欠郑某工程材料款。为此,郑某向该经济案件侦查大队报案。申某出于为报案人追回欠款的目的,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9月23日晚,与郑某及赵某将王某从家中带到大队办公室。当晚11时许,在其办公室里,申某对王某说,要么进看守所,要么留在郑某家还钱。王某选择到郑某家。途中,申某、郑某将王某的鞋带去掉,申某要郑某将其看住,不要让其跑掉,以便追款,同时要求郑某为王某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此后,郑某采取跟随、伴随监视、夜间锁门等方法将王某关在家中27天。2001年,申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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