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村委会 拒绝法庭调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8:2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本报曾经报道的在公厕解手时突遇大火,被烧成重伤的三人状告村委会、索赔20万一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审。脸上留下了烧伤后深色疤痕的王某指出,“上厕所的时候,怎么也想不到厕所会突然着起火来,厕所是村委会修建的,我们每个月要向村里交30元的卫生费,可村委会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厕所里的卫生条件也很差,现在人被烧伤了,他们怎么会没有责任?”
针对他们的说法,村委会辩称:“我们修建厕所是为了方便村民,30元的卫生费只是一般范围内的卫生清扫,不包括如厕费,应该对他们被烧伤承担责任的是向粪池里倾倒了液化气残液和点燃明火的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拒绝。最后法官宣布,此案择期审判。 作者:付中 | ||||||||